(二)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各主管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董事(理事)会、监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履行办学和管理的权利义务。董事(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为中共党员的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董事(理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依法保障校长独立行使职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九)科学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教育局)